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為促進租屋市場健全發展及強化弱勢族群租屋協助,內政部於2017年6月1日部務會報通過「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」草案,將認定及獎勵立案之社會團體、財團法人,或不動產租售業、不動產經紀業等相關業者為租屋服務事業,以辦理相關租屋服務項目,如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等,另提供服務費用補助及服務費免營業稅等優惠,協助弱勢族群租屋,有效利用民間住宅資源,以多元管道提供社會住宅。
內政部表示,「住宅法」第52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,主管機關應就租屋市場資訊、媒合服務、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,並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。因此,內政部據以訂定本辦法,作為租屋服務事業提供租屋服務之法制基礎,透過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,或媒合承、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方式,協助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租屋,善用民間資源提供社會住宅推動的另一途徑,且主管機關得補助開發費、包管費、媒合費、代管費等相關費用,以加速落實社會住宅,保障民眾居住權益。
內政部最後提到,現正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興辦計畫,其中8萬戶就是採包租代管的方式辦理,並預計於2017年中旬先推出1萬戶。內政部將儘速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本辦法後續發布事宜,以利包租代管措施早日上路。至目前立法院一讀通過之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」草案也有「租賃住宅服務業」規定,等該條例公布施行後,內政部將據以配合修正本辦法,以完備相關法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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